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99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宫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30,178.92元及利息(以保险代偿款30,17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6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宫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031.2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宫健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