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钮云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5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969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钮云祥、计林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助强借款本金753172.69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4292.83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5317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钮云祥、计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助强律师费损失44587元。三、被告吴江市一典布业有限公司、谢志明、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钮云祥、计林英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1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9元,由被告钮云祥、计林英、吴江市一典布业有限公司、谢志明、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