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81********5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刑初52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2)滨塘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武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武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常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侯旭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张圆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责令被告人武强、常青共同退赔被害人郭连民人民币12,000元。八、责令被告人武强、常青、张振、侯旭东、张圆圣共同退赔被害人郭连民人民币17,000元。九、责令被告人武强、常青、张振、侯旭东共同退赔被害人王保军人民币20,000元。十、责令被告人常青、张振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海涛人民币200元。十一、追缴被告人武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38,500元,追缴被告人常青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振违法所得人民币28,150元,追缴被告人侯旭东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追缴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十二、冻结的被告人武强银行存款1,643.26元、被告人侯旭东银行存款2,817.16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郭连民、王保军;扣押的被告人武强所有的津cbb333号超越牌小型汽车一辆,变现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郭连民、王保军。上述处置后,能够足额退赔的,剩余部分,作为追缴其他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不能足额退赔的,责令武强、侯旭东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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