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5385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董宝龙经济损失110000元;二、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董宝龙经济损失170703.72元;三、董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赔偿款内返还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41638.91元;四、驳回董宝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计869元,由董宝龙负担348元,邹军负担5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董宝龙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账号:6228480028069109271。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账号:1205016354000000269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支付给董宝龙68361.09元,支付给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41638.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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