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0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510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栗县菊花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7827.32元,合计本息1527827.32元(利息算至2019年9月24日,后期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7.35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华波、张维、杜霞、陈玉萍、杜荣俊、尤启秀对被告上栗县菊花出口花炮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8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栗县菊花出口花炮厂、杜华波、张维、杜霞、陈玉萍、杜荣俊、尤启秀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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