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0********0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8939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恢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借款本金229076.85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两笔之和:① 26666.67元;②以229076.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负担1025元,由被告宋峰负担3693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负担743元,由被告宋峰负担26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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