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0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8939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恢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借款本金229076.85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两笔之和:① 26666.67元;②以229076.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负担1025元,由被告宋峰负担3693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徐倩、原告任百飞负担743元,由被告宋峰负担26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