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5050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263200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7月20日的违约金13962.08元,以及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付租金22632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董军对被告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军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数控车床CNC6500三台、立式车铣中心VSL1600二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8元,减半收取12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54元,由被告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军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时间
2017-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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