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7民初1467号
案号
(2021)冀0637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调解如下:一、被告贾旭恒作为保证人,替借款人马旭辉偿还原告张博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贾旭恒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博借款利息5万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三、若被告贾旭恒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张博有权就全部欠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3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贾旭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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