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振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7********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2260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豹给付原告崔勇超借款本金共计19000元整,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振豹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杨振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