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党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5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民终1331号
案号
(2021)鄂0304执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郧县嘉丰铸造有限公司返还122017.35元;二、驳回原告郧县嘉丰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党飞负担1250元,郧县嘉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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