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明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4民初829号
案号
(2021)鄂0304执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明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付风琴借款本金187500元及利息(以187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付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明平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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