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敏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2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02民初3830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恢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述宁,卓敏凤支付给原告何作杰人工费共计699959元及利息(以69995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1079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述宁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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