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敏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302民初3830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述宁,卓敏凤支付给原告何作杰人工费共计699959元及利息(以69995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1079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述宁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