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3********1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02民初6202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1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广道第一笔借款本金40396.02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6日前的利息为5408.80元,2020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该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广道第二笔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1日前的利息为4751.5元,2020年10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该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韦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广道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谭广道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谭广道负担668元(已交纳),被告韦丹负担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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