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02民初2112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10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覃钰清借款本金216,500元,利息65819.61元,共计282319.61元(利息计算以本金2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从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之后仍按上述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计2,955.5元,由原告覃钰清负担241.5元(已交),由被告江梅负担27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