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2112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覃钰清借款本金216,500元,利息65819.61元,共计282319.61元(利息计算以本金2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从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之后仍按上述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计2,955.5元,由原告覃钰清负担241.5元(已交),由被告江梅负担27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