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6********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13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艳、王海英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崔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艳、王海英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三、被告朱建春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海英、王华艳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崔岩负担12400元,由二原告自行负担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