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东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826民初1636号 |
案号 |
(2021)黑0826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852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被告吴立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吴东生、吴立华对债务人杨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5.74911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7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