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3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821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3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凯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凯上述借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关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