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21民初1286号
案号
(2021)赣0521执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分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分宜县子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含逾期罚息)116897.5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9日),合计3716897.55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0485%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二、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斌所有的位于分宜县万年路西侧(松湖一品)10幢103、104、105的3间店面[房产证号为钤房权证分宜字第0015185号、第0016849号、第0015186号,土地证号为分城国用(2012)第661—663号]及位于分宜县昌山南路西侧(怡心花园)b1幢的1间店面[房产证号为钤房权证分宜字第0004175号、土地证号为分城国用(2009)第814号],被告黄海华、胡木连所有的位于分宜县昌山南路西侧(怡心花园)b1幢的4间店面[房产证号为钤房权证分宜字第0000652—0000655号、土地证号为分城国用(2009)第231—234号],被告黄海华所有的位于分宜县怡心路北侧(怡心花园)b5幢的1套住房[房产证号为分城房权证(2008)字第080548号、土地证号为分城国用(2008)第36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斌、黄海华、胡木连对被告分宜县子岳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26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分宜县子岳贸易有限公司、黄斌、黄海华、胡木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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