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7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1815号 |
案号 |
(2021)赣0826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江东华、曾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信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2800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其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42元,由被告江东华、曾晓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