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4民初1930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邹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991.76元、利息4351.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57.02元,合计39300.06元(截至2019年2月7日),并支付以实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偿清全部透支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元,由被告邹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