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雪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6********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5民初25号
案号
(2021)赣0725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忠丰、吴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275.70元,合计306275.70元;二、被告邓忠丰、吴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三、被告邓同斌对上述一、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同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忠丰、吴雪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47元,由被告邓忠丰、吴雪萍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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