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惠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3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5民初446号
案号
(2021)赣0725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4.93元、利息人民币5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8.56元、手续费人民币0元,合计人民币579.75元(截止2020年4月10日止);二、被告李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执行),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50元,由被告李惠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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