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成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01********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2205号
案号
(2020)粤1521执1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汕尾市立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39742.89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在年利率5.22%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箄的罚息。二、被告孙新民、莫成蓉、洪焕州、曾绮斯、孙智泽、林曼娜在最高限额为l50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汕尾市立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117.94元,由被告汕尾市立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新民、莫成蓉、洪焕州、 曾绮斯、孙智泽、林曼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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