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8********2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138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2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福佯、于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租金425735.62元及违约金(按每期实际代偿数额自原告每期代偿日之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李桂斌、王德雷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常福佯、于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租金493085.6元及违约金(按每期实际代偿数额自原告每期代偿日之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曹树乾对第三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28元,由被告常福佯、于婷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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