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5********4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28民初135号 |
案号 |
(2021)冀0728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纪国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000元;赔偿纪华林3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纪国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77000元;赔偿纪华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33000元。共计120000元。二、被告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纪国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207133.84元;赔偿纪华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85435.24元。共计292569.26元。三、驳回原告纪国红、纪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7元,减半收取计4113.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纪国红、纪华林承担410元,由杜江承担472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