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03********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3860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1.48‰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艳君、被告路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王伟、被告王艳君、被告路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