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7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701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雷红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4533.8元及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代偿滞纳金(以未偿还的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雷红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625.85元;三、如被告雷红不能给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对被告雷红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曲江路龙天园4-7-70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6)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34555号)依法拍卖或变卖,并就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雷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雷红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2610.5元,案件保全费1826元,均由被告雷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雷红直接给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