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1982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艳偿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150968.23元及自2019年2月15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滞纳金(以欠付代垫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艳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保费2929.06元;三、如被告梁艳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梁艳协议以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神州花园24-1-102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梁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梁艳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1789元及保全费1339.49元,由被告梁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