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8********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8民初1498号 |
案号 |
(2020)冀0628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忠、被告高阳县老记纺织站、被告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梁庆昌借款500万元,并以审理查明认定的每笔借款为本金(本金共计510万元)按照月利率1.2%支付自书写借据之日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及以上述利息计算方法支付500万元本金自2019年8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89419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王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梁庆昌借款1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2%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06元,由被告高阳县老记纺织站负担13711元,王振忠负担191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