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8********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8民初1498号
案号
(2020)冀0628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忠、被告高阳县老记纺织站、被告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梁庆昌借款500万元,并以审理查明认定的每笔借款为本金(本金共计510万元)按照月利率1.2%支付自书写借据之日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及以上述利息计算方法支付500万元本金自2019年8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89419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王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梁庆昌借款1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2%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06元,由被告高阳县老记纺织站负担13711元,王振忠负担191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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