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BX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民初104号 |
案号 |
(2019)赣10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人民币673333.33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止,从2018年9月19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违约金);二、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11995元;三、廖中凯、刘蕾红、李慧伟、吴超、桑金花、周军、魏必芝、陈心良、亳州市凯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君益制药有限公司对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廖中凯、刘蕾红、李慧伟、吴超、桑金花、周军、魏必芝、陈心良、亳州市凯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君益制药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639元,由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安徽纪淞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廖中凯、刘蕾红、李慧伟、吴超、桑金花、周军、魏必芝、陈心良、亳州市凯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君益制药有限公司负担886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中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MA2NUBBX58 |
登记机关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桐花路13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