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81********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386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5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康明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pazl100106451-zl-01)已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二、确认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一辆(车架号lgbh12e09fy395965)为原告所有,被告张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张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的全部未付租金34028.05元及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2001.6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4月至8月期间的每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与被告张康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张康明所有;五、被告张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元;六、被告李桂浓对被告张康明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桂浓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张康明追偿;七、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