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02民初2011号 |
案号 |
(2020)桂1002执恢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文浩偿还原告赵振涛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分段计付即:①、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计算;②、以本金1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计算;③、以本金223000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计算;④、以本金30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计算;⑤、以本金4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孙文浩支付原告赵振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孙利、被告罗任英对被告孙文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振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财产保全费2760元,两项合计6770元,由被告孙文浩、孙利、罗任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