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2********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5074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2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丰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64442.38元;二、被告广西丰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2日的利息143775.49元,之后的利息以9964442.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丰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64082元;四、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濡冰、李仲兴、赵小平、李成西、练秋群、邓爱国、李秀鸾、刘秀峰、苏芳、李东亮、黄慧芬、李成初、廖凤兰、李成清、王爱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练秋群、李成西共有的名下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28号2栋2单元4-2号房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1031034号)以及被告李仲兴、赵小平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59号16栋2单元503号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551456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濡冰持有的广西丰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数额200.00000万元/万股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邓爱国、李成清、李成西、李东亮、李仲兴、刘秀峰、廖凤兰各自持有的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数额80.100000万元/万股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广西丰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74060元、评审费33845元;八、驳回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52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841元,由被告广西丰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濡冰、李仲兴、赵小平、李成西、练秋群、邓爱国、李秀鸾、刘秀峰、苏芳、李东亮、黄慧芬、李成初、廖凤兰、李成清、王爱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