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2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民终1345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匡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白龙支付工资报酬7025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劳动报酬之日止;三、被上诉人匡平、朱剑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白龙支付工资报酬61408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劳动报酬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王白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合计3167元,由上诉人王白龙负担222元、被上诉人匡平、朱剑君负担29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