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1********0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5706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2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朱丽丽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二、被告朱丽丽应将案涉张家港市锦丰镇大南五村37幢m06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限被告朱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朱丽丽应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的房屋租金95370元,以及自2020年8月2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年租金77896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限被告朱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朱丽丽应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付款滞纳金(以75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11日起至该75896元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以20000元为限)。限被告朱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44元,由被告朱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