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卫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123民初2188号 |
案号 |
(2021)赣1123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由被告毛卫敏、蔡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768.8及截止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13984.3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在第二项规定履行债务时,原告对被告位于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大道99号汇丰商业中心3幢1单元1301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8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