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成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5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4825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1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49821.14元。二、被告叶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4688.24元。三、被告叶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342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96.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账号1102020209000506321,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86元,由被告叶成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