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3********8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1民初3122号
案号
(2021)苏0411执恢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海成货款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833元,由被告郑强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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