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寿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6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2761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寿平、张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粉保支付劳务费12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倪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粉保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14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3695元,由被告倪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