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6民初1451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英平剩余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计553.5元,由被告崔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