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9********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9民初3259号
案号
(2021)冀0929执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6249995‰计算,计算期间自2014年12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王正芹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999.5元,由被告马玉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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