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9********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9民初3259号 |
案号 |
(2021)冀0929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6249995‰计算,计算期间自2014年12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王正芹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999.5元,由被告马玉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