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22********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1民初688号 |
案号 |
(2021)冀0131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马超给付曹月英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以2021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马超负担,五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