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富川正梁果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54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3民初846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富川正梁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99991.88元,违约金99999.19元,合计为1099991.07元以及利息(以1099991.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99988.21元,违约金79998.82元,合计为879987.03元以及利息(以87998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周正梁、周小薇、周笔献、胡正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担保物(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1306116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14145号、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004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富川正梁果场、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正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23056042541F |
登记机关 |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富川富阳镇大围村委大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