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华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824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华生、肖玉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4999.8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结欠利息人民币 81308.12元,合计356307.94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此后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对被告邓华生、肖玉兰的抵押物遂川县泉江镇江津锦苑a栋5单元401室(房权证号: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00023751号,他项权证号:遂房他证泉江镇字第00013328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23元,由被告邓华生、肖玉兰负担。前款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33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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