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4076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潇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代偿款297333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2973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潇彬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袁臻亮、袁慧芳、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在九分之一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朱潇彬、袁臻亮、袁慧芳、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用代偿款37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3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10合计36453元,由被告朱潇彬负担,由被告朱潇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公告费600元直接支付原告,被告朱潇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08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其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80279451A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