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5390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磊劳务费人民币17300元,并支付以结欠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张金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张金磊负担25元,被告尹飞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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