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553号
案号
(2017)皖0202执2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宁、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维明和第三人窦晓秋借款本金1230000元及截止2014年6月3日的利息644974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李维明和第三人窦晓秋支付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本息由原告李维明、第三人窦晓秋各享有50%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155元,由原告李维明负担7155元,第三人窦晓秋负担1156元,被告李宁、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84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李维明预交23465元、第三人窦晓秋预交18690元,被告李宁、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李维明16310元、给付第三人窦晓秋175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2-20
发布时间
2018-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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