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红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502********1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976号
案号
(2019)冀1127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31.827019万元,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24日利息等按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崔红旗、刘永杰、崔洪军、刘素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崔红旗、刘永杰、崔洪军、刘素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3391元,减半收取计716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6695元,由被告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崔红旗、刘永杰、崔洪军、刘素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1127执687号
立案日期
2019-07-02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529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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