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8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236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1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冠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11257.5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之后按照《授信额度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冠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84825元。三、被告苏州智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袁玉红、杜文峰,周建东、沈艳对被告苏州冠鹏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35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苏州冠鹏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358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周建东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二区30幢202室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相城字第30076584号)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25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苏州冠鹏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358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卞正宏、丁丽菁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黄天荡路60号8幢201室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园区字第00250647号)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376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68元,减半收取18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84元,由被告苏州冠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3584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时间
2016-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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