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3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旭平、陈云仙、周敏同意归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截止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273411.2元,合计3273411.2元,并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2020年8月份开始起每月月底前归还20万元,直至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二、被告周旭平、陈云仙、周敏承担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常州金坛大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天府大酒店有限公司、贺刚、汤晓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被告周旭平、陈云仙、周敏、常州金坛大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天府大酒店有限公司、贺刚、汤晓鹏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16694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旭平、陈云仙、周敏、常州金坛大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天府大酒店有限公司、贺刚、汤晓鹏负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